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
第三,企业资金不到位,影响景区的正常经营与发展。获得景区经营权需要相当大的资金耗费,开发建设、维持景区正常运作更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保障。例如,浙江万象集团投资5亿元开发千岛湖(裴泽生,2002)。北京通大公司获得张家界黄龙洞经营权后,对黄龙洞的“定海神针”钟乳石投保1亿元;马来西亚某公司获得张家界宝峰湖经营权后,当年投入1800万元更新设施,使景区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王小润、黄秋丽,2001)。可见,景区经营主体应该具备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有些资金能力有限的小企业,为获取景区经营的“肥差”,取得景区经营权后根本无力对资源开发与保护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抱着“以旅游养旅游”的观念,将使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景区发展不但未能形成“大气候”,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不显著(张进福,1999)。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景区经营权后,以经营权作为抵押另作他用;甚至对景区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
第四,不法企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损害景区形象。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信誉度在景区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些不法企业在获得经营权后,不遵章守法,不按照经营权出让的约定,或者利用政策的漏洞开展一些非法的经营活动,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景区的公众形象。这种行为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山村、大城市边缘等地区较为多见。
此外,景区经营权出让后,还可能由于国内企业生命周期较短造成经营中断而给景区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可能由于景区经营企业的“霸道”而阻扰正常的科学研究工作等问题。
因存在的上述问题,考虑到景区经营管理的特殊性、景区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企业拥有景区经营权后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限制经营景区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景区经营是专业性比较强的经营活动,涉及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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