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
保护性湿地 项目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高级别原生型景观
人造景观
不以保护为首要目
经营性 的景区 在法律框架下可整体性
惟一性不显著的省 出让
级及以下景区
说明:1.感谢提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建议的专家。但考虑到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争议主要源于经营权的性质而不是营利性,且某些非经营性项目也有营利的可能,为充分体现出让主体对出让对象的把握,故仍暂采取“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之分。
2.本表所列景区类型划分仅依据上所文述景区目的与宗旨、唯一性与等级划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景区类型划分依据。
第一,人为破坏资源与环境,使景区保护能力下降。企业参与景区开发与景区资源环境破坏不能绝对画等号,但事实上,在经营权出让后,尽管企业也关心景区资源保护,景区环境资源破坏、保护标准“降格”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以赢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保护概念”与资源的“保护概念”之间有较大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
1.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需要专家领导而不是企业家指导。从文化遗产的“水洗三孔”到自然遗产的豪华人造建筑,都说明外行领导内行或是旅游经营知识取代遗产保护知识的恶果。
2.企业把景区游客当成上帝,难免迁就品位不高但有钱的旅游者。大量景区索道的建设以及前几年“天下第一佛”、“地下龙宫”之类景区内人造景观的建设就是明证。显然,这是不少景区经营企业所不愿意考虑的(郑易生,2002)。
另外一方面,企业拥有主导经营权并不意味着保护资金的增加(郑易生,2002)。获得主导经营权的企业要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而那些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又必须尽早赢利以回报股东。因此,企业不得不把资金投向最能赢利、最快赢利的领域,即使投资于景区的项目,也主要是直接赢利的饭店、游乐场等设施。
显然,由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性以及企业专业能力与知识水平的限制,经营权出让后,无论在保护资金、保护知识,还是保护权利方面,景区的保护能力都有所削减,景区资源无法获得持久可靠的安全。
第二,企业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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