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
和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擅自转移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权,甚至将文物的经营向国内外招标、承包,对此,我们坚决反对”(杨广虎,2002)。尽管上述言论仍存争议,但至少反映了国家权力部门对此问题的态度,并再一次说明了原生型旅游资源景区的经营权不适合出让。
从目的看,有些资源属于保护性资源,与之相联系的景区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而非开发,景区的经营权就不适合出让。根据现行法规,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人与生物圈”计划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以世界遗产为例。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组织评选世界遗产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世界范围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对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测。因此,遗产资源的利用必须置于“保护第一”的原则下。由此,遗产在目标、要求的标准、对游客的态度等三个方面与一般景区有重要区别(郑易生,2002)。不遵守保护要求的遗产开发以及一般的景区开发行为将对遗产资源造成很大的破坏。例如,武陵源自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后,在开发建设与服务过程中缺乏严格控制,违法违章建筑不断出现,并且逐步挤占了核心景区,从而加剧水土流失,导致河床升高,影响了景区整体形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察团对此严肃指出:“武陵源的自然环境已变成像个被围困的孤岛,局限于深耕细作的农业和迅速发展的旅游业范围内”(裴泽生,2002)。武夷山、泰山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显然,世界遗产的首要目的是保护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人类的共同遗产能够可持续发展。这种目的与现行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经营性开发是相互矛盾的。我国不少遗产的现行做法与“申遗”目的、与世界遗产组织评定世界遗产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同理,自然保护区、湿地、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也是以保护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及其完整性为首要目的的,发展旅游业获取经济效益只是从属目标,故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开发,所谓经营权出让也仅限于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局部的经营性项目。
景区资源的惟一性与级别则是作为从属标准,是对主要标准的补充,与景区目的与宗旨共同组成判断的标准体系。原则上讲,任何景区资源都具有惟一性与特殊性。但考虑到开发所带来的破坏结果,世界级乃至国家级、同时具有显著惟一性特征的景区,不适合出让经营权。
但许多世界级、国家级的
从目的看,有些资源属于保护性资源,与之相联系的景区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而非开发,景区的经营权就不适合出让。根据现行法规,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人与生物圈”计划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以世界遗产为例。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组织评选世界遗产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世界范围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对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测。因此,遗产资源的利用必须置于“保护第一”的原则下。由此,遗产在目标、要求的标准、对游客的态度等三个方面与一般景区有重要区别(郑易生,2002)。不遵守保护要求的遗产开发以及一般的景区开发行为将对遗产资源造成很大的破坏。例如,武陵源自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后,在开发建设与服务过程中缺乏严格控制,违法违章建筑不断出现,并且逐步挤占了核心景区,从而加剧水土流失,导致河床升高,影响了景区整体形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察团对此严肃指出:“武陵源的自然环境已变成像个被围困的孤岛,局限于深耕细作的农业和迅速发展的旅游业范围内”(裴泽生,2002)。武夷山、泰山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显然,世界遗产的首要目的是保护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人类的共同遗产能够可持续发展。这种目的与现行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经营性开发是相互矛盾的。我国不少遗产的现行做法与“申遗”目的、与世界遗产组织评定世界遗产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同理,自然保护区、湿地、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也是以保护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及其完整性为首要目的的,发展旅游业获取经济效益只是从属目标,故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开发,所谓经营权出让也仅限于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局部的经营性项目。
景区资源的惟一性与级别则是作为从属标准,是对主要标准的补充,与景区目的与宗旨共同组成判断的标准体系。原则上讲,任何景区资源都具有惟一性与特殊性。但考虑到开发所带来的破坏结果,世界级乃至国家级、同时具有显著惟一性特征的景区,不适合出让经营权。
但许多世界级、国家级的
Tags:
内容搜索
推荐论文
最新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