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
区不能出让经营权?何种景区可以出让经营权?可以出让到何种程度?如果景区不适合出让经营权,也就没有必要进行讨论。因此,景区类型是决定景区经营权出让的首要问题。但某类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让,应有一定的标准。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景区的目的与宗旨、景区资源的性质来判断景区是否可以出让经营权,即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让应该依据一个主要标准和一个从属标准。主要标准是: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否违背景区的目的与宗旨?从属标准是:景区是否具备显著惟一性的世界级景区?
在考虑经营权出让与景区类型时,首先应该明确建立景区的初衷、目标以及景区的性质。从景区的性质看,人造景观比较适合出让经营权,因为经营权出让不会引起如此激烈的资源保护与破坏的讨论。但人造景观往往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建造,不存在经营权出让的问题。公益性景观、公园应该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也不存在此问题。
比较复杂的是原生型资源的经营权出让问题。由于:①原生型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矿产、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所不能涵盖的特殊意义;②景区原生型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国有资产,属于“公益性国有资产”,是“具有供人民群众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功能”,长久为公民直接服务并为后代永续保存的地域;③民法的经营权包括了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旅游资源经营权是指对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景区的经营权也就包括了对景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郑易生,2002;叶浪,2002)。可见,原生型旅游资源景区的经营权不甚适合出让,至少在经营权出让问题上应该极为慎重(注:对此问题,学界和业界仍存在争议。)。因此,中国证券会因兵马俑上市一事向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咨询时,他们以“资源不可上市”为由搁置。2002年3月,建设部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说,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2002年8月,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会议上针对一些景区追求眼前利益、超强度开发造成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严重破坏时特别强调:“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国家文物局张文彬局长更是明确指出:“对有些地方
在考虑经营权出让与景区类型时,首先应该明确建立景区的初衷、目标以及景区的性质。从景区的性质看,人造景观比较适合出让经营权,因为经营权出让不会引起如此激烈的资源保护与破坏的讨论。但人造景观往往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建造,不存在经营权出让的问题。公益性景观、公园应该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也不存在此问题。
比较复杂的是原生型资源的经营权出让问题。由于:①原生型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矿产、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所不能涵盖的特殊意义;②景区原生型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国有资产,属于“公益性国有资产”,是“具有供人民群众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功能”,长久为公民直接服务并为后代永续保存的地域;③民法的经营权包括了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旅游资源经营权是指对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景区的经营权也就包括了对景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郑易生,2002;叶浪,2002)。可见,原生型旅游资源景区的经营权不甚适合出让,至少在经营权出让问题上应该极为慎重(注:对此问题,学界和业界仍存在争议。)。因此,中国证券会因兵马俑上市一事向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咨询时,他们以“资源不可上市”为由搁置。2002年3月,建设部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说,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2002年8月,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会议上针对一些景区追求眼前利益、超强度开发造成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严重破坏时特别强调:“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国家文物局张文彬局长更是明确指出:“对有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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