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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胡锦涛对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新贡献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伊斯兰教代表团时发表:“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的谈话时就指出:“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事实:中国的宗教徒比共产党员多。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在世界上是最多的,现有900多万;但是,中国的宗教徒有几千万,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人。”[8]可见,在中国总人口中,尽管信仰宗教的人所占比重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具有一定的群众性。对此,江泽民同志也曾经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9]
  胡锦涛同志在此基础就如何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了具体论述,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二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三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胡锦涛同志关于宗教工作“两个根本”的观点以及对如何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三点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贡献。
 五、第一次提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即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2006年7月,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体现了党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的与时俱进。[10]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作出完整概括的是江泽民同志,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1]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将“三句话”扩展为“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把这“四句话”正式确定为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由此,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完整表述正式形成。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表述方式,仅将“四句话”的表述顺序做了调整,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放到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之后,从而使前后逻辑关系更为顺畅。[12]2007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了大会政治报告及党章修正案。2007年12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同志在谈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时作了如下表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这一表述蕴含了两大新意,一是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定了位,即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宗教工作的目标和归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则是实现这一目标和归宿的根本途径;二是在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后加了两句,即“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宗教事务条例》是2004年12月18日颁布、2005年3月1日生效的我国首部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的法规,法规共有48条,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这部法规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胡锦涛同志把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与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相提并论,将其视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说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
  
  六、更为突出地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务,有一定称号的人员。如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喇嘛、活佛;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往往能起到党和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培养了一批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有的担任了团体或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职务。但是,从总体来讲,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的需要,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已经成为宗教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为此,胡锦涛同志突出地强调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他在2007年12月18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出三点要求,即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与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并列相提,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对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他在讲话中指出:“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12]当前,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及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正在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转变思想、制定措施,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爱国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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