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法制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场价格核定。而房产部门不论交易价格怎样,一律评估并收费,使搭税收费合法化。
六是有些县(市区)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
七是随着财政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财政部门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致使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划中竟拥有了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所特有的职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到位。受行政编制的影响,县级财政内部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直接影响到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人员配备上,由于财政法制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求财政干部既要有一定的财政法律知识,又要熟悉财政专业知识,还需要将财政专业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故此,这项工作是好汉不想干,赖汉干不了。由于县(市区)财政法制人员缺失,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由于部门预算、财政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股室之间各行其是,且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
二是缺乏单位“一把手”的支持。目前,不少县(市区)的“一把手” 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总以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可有可无,近而直接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财政干部法律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县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为零。就是加上各类参加自学形式取得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的,也不超过财政人员的5%,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人员。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为使财政法制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就此建议适时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内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笔者认为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纯熟的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问题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二,加强县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作为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
六是有些县(市区)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
七是随着财政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财政部门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致使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划中竟拥有了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所特有的职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到位。受行政编制的影响,县级财政内部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直接影响到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人员配备上,由于财政法制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求财政干部既要有一定的财政法律知识,又要熟悉财政专业知识,还需要将财政专业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故此,这项工作是好汉不想干,赖汉干不了。由于县(市区)财政法制人员缺失,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由于部门预算、财政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股室之间各行其是,且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
二是缺乏单位“一把手”的支持。目前,不少县(市区)的“一把手” 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总以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可有可无,近而直接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财政干部法律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县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为零。就是加上各类参加自学形式取得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的,也不超过财政人员的5%,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人员。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为使财政法制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就此建议适时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内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笔者认为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纯熟的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问题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二,加强县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作为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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