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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带给我们的启示

[作者:张扬[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关键词:建筑市场  制度建设  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对当前我国建筑领域信用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借鉴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了一些思路和见解。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其重要作用日益体现。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囤际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1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际上是一套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主要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评级、信用机制等主要内容。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的完善,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信用体系建设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保障;2)信用体系建设能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信用体系建设能有效改善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3国外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经验借鉴
  信用体系的构建模式通常依据征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背景来划分,从国际上各个国家信片J体系构建模式类型上看,目前主要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即征信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主要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成,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统一实施监管;另一种是市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在市场化模式下,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之相伴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见表1)。
  3.1案例一
  政府主导型——德国。
  1)信用法规建设方面。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宪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仑州建筑法》中都有对诚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通过立法,有效引导和强化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优化市场环境。  
  
  2)征信机构建设方面。在德国,是政府直接监管下的由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非营利性的征信体系。由中央银行从各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采集数据,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直接向各行业有关部门和协会提供业内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诚信档案,并接受联邦内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平台,使企业的必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市场承、发包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互相选择,有效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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