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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

[作者:赵轶屏 张俊杰[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五、对施工安全的“强条”置若罔闻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9.0.1条提出:“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而实际情况是多数架子工无证上岗,即使在资料上有几个上岗证,要么是人数与实际不符,要么就是张冠李戴,证上人员虚设。
  监理人员应对以上情况仔细检查,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
  
  六、对程序性、管理性的“强条”轻视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当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先将检验批、分项工程等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与监理工程师,这种情况表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的管理能力已经消弱。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在实际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有效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自检),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的建立自检机能,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以上是笔者从事监理工作以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有不对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住宅设计规范》.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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