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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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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表的政府官员并不具有对企业资产剩余的索取权。而只是得到固定的工资以及福利,缺乏监督动机和积极性;分散的小股东的监督作用又非常有限,造成了经理人行为自主性过大,缺乏监督控制。因此,在外部环境上,完善经理人市场,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一旦经理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他就会声誉下降,自身的人力资本降低,不利于以后的职业发展。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设计最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选聘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经理人进行上岗激励。其次,对经理人给予薪酬制度的激励。一是股东与经理可以签订报酬绩效工资制,根据经理人给公司所带来的效益来决定其收入,可以减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二是让经理人拥有公司的股权,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为能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福利。就会在投资方面更为谨慎,选择投资收益高、把握大的项目进行投资。再次,要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给予监事会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如董事会的重大决议要经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对经理人的聘用、考核进行参与,监事会人员中应增加一些懂经营.善管理,有专业技能的人参加,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能力。
  (四)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严格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格,选择真正优秀的公司上市是保证合理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股票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上市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和配股,让企业独自承担风险。在上市公司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上要严格地审核.以确保其真正地实行分红,且适当地提高股权融资的成本。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呈现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特别是再融资时首选配股和增发新股,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配的审批,规范其融资行为。如对申请发行新股或配股的上市公司,若是处在结构性过剩的行业中,证监会应暂缓其发行;对多次变动项目投向,涉及金额巨大而又投资失误的,应对上市公司的经理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从严审批,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取消其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全过程跟踪监督,看其配股资金是否与原计划相符。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如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配股、增发新股方面要设置更多的限制:违规的上市公司要给予处罚。这样才可以加强对配股资金使用的约束.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的“配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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