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合作制下,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让农地经营权中土地的使用权独立存在,实现了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中价值形态的土地经营权股份,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权利,而是享有物权性质上的土地承包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农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3.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视角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农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3.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视角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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