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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科研机构实行绩效薪酬的思考

可变薪酬组成的薪酬制度。固定薪酬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各种补贴组成,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可变薪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构成,但国家对可变薪酬的分配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分配规则由单位自行确定,再加上国家允许事业单位依据所拥有的资源创收,使薪酬预算来源多渠道,这种薪酬管理模式致使各研究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甚至造成分配秩序混乱。据江西省科研院所的情况来看,其薪酬制度模式与其他地方的科研机构十分类似,都没有将个人业绩与薪酬真正挂钩。有些科研院所也曾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重奖,但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1.3科研院所薪酬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当前,我省的科研机构普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主要与人员的级别、职称、工龄等挂勾,而福利和奖金基本是实行“平均主义”,即每个人都一样,在职和退休的一样。客观上讲,它对于机关行政单位来说也许是合适的,并且它也为科研单位稳定科研队伍、促进科研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国家科研体制的改革的新要求以及科研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科研机构现行的薪酬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广大科研人员对薪酬的满意度不高。 
    (1)员工的岗位工资实际上是根据岗位的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来确定,而不是真正根据岗位价值来确定,使岗位价值与岗位工资相关性不强,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平,降低了岗位工资的激励性。有的科研人员,在评为高级职称以前积极申报项目,一旦评到高级职称、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以后,反而失去了进行科研攻关的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申报项目。 
    (2)员工的福利发放平均化,人人都有份,大家都一样,过分注重公平,忽视个人业绩。现有的薪酬制度下,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没有福利没有体现差别,勤奋工作的员工与无所事事的员工没有区别对待。 
    (3)缺乏奖惩机制,对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科研人员没有相应奖励,对工作中庸庸碌碌的人员不能有效约束。 
    (4)缺乏对科研机构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现有的年度考核,基本上是例行公事,考核结果几乎都是优秀或者合格,流于形式。 
    (5)现有的薪酬制度不能对员工的不合理收人有效制约,一些从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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