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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新准则要素定义与会计等式的思考

层次,又便于评价企业的主要和次要获利渠道和获利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预测性。 
        进一步思考我国实施新准则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收入和费用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而利得和损失则分别作为收入和费用下的子要素。这样处理解决了会计等式与财务要素定义的问题,但是却使收入包括的内容比较全,不利于很好的反应企业的主要收入和非常收益,而非常收益往往是不具有持续性的,这往往会增加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收益质量评价的难度。 
        此外,在我国的利润表中,反映利得和损失的科目有“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中前三项在营业利润前列示,而同属于利得和损失的后两项则在营业利润后列示。这种做法让人觉得有点难于理解。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把利得和损失作为与收入和费用同一层次的要素列示,利润表等式改为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利润表中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调整到营业利润后列示。这样既解决了会计等式与财务要素定义的矛盾,又使利润表更好的反映了利润的构成层次,更容易理解,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IASC.国际会计准则(2002)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福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4]曹屹.浅析财务成果核算指标与会计等式的协调[J].财会研究,2009,(2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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