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避
造假的连带赔偿责任:尽快发布实施细则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关键。
2.积极推进有限责任制度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
1998年以来,我国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少部分是合伙制)。而这两年行业中新出现的一些事件,使得有限责任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长期以来的挂靠制使得会计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很低,CPA的职业道德也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如果再不让它面向社会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它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我国CPA行业应选择有限合伙的机制。合伙制通过使CPA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事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增加了CPA在执业时的压力和风险意识,然而,它也让没有欺诈或过错的CPA因合伙关系而承担相同的责任,有失公平。而有限责任合伙制(LIP)是会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则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弥补合伙制的缺陷。在有限合伙制会计所赔偿责任方面可以分别情况规定如下:若属会计事务所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每个合伙人都应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属合伙人个人职业性违规造成的,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就其出资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加大了对违规CPA的惩罚力度,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此外,为了缩小审计期望差距,应采取加强宣传的方式,积极主动地与社会沟通,重塑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这同时也是关系到CPA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可能无法要求社会公众立即放弃对CPA的“职业苛求”,但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向公众宣传《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法》,使其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以及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的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是“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CPA审计工作只能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之上,这种假设就是客户诚实信用,没有舞弊如果没有这种假设,审计也就失去了基础。
我国加入WTO后,面对政策、法规、准则、制度方面的挑战和国外大量会计事务所涌入的压力,以及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CPA法律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CPA应加强自身知识的学习,不断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使CPA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还其“经济警察”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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