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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增值税政策转型后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与思考

[作者:狄恩硕[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对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的影响不同
  首先对基建矿井来说,前期投资主要是购入设备可以充分享受到该项政策带来的效益;以投资额为3亿元的基建矿井测算,各种生产用动力设备、生产设备、工具仪器、传导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达到9000万元,可以享受1530万元的税收优惠,有约5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和1亿元的矿井建筑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我省内大部分矿区开采历史长,多数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已基本结束,煤矿企业新增生产用固定资产较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也较少;再次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前提主要是开拓巷道和维护巷道,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113号,煤矿购买的用于巷道的开拓、维护、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等材料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各市、区国税分局在执行政策时认为,企业购买的材料费中的水泥、轻轨、无缝钢管及通风设备等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由此推算以煤矿年材料费7000万元支出为列,企业购买材料用于开拓和维护巷道及通风、排水、运输等方面的支出能超过全年材料费的1/3,即要转出材料费近1/3的进项税。知源论文
  (三)煤炭增值税率提高挤占了企业利润
  虽然煤炭增值税为价外税,但事实上由于煤炭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煤炭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随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煤炭企业不能将增值税率的增长通过提高价格进行转嫁,只能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
  (四)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的提高和财税【2009】113号文实施提高了企业税负
  现阶段我国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大于其他行业,是工业领域税负最高的行业。这一现实不改变,将严重挫伤煤炭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一新税制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使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增加,当年全国范围内的煤炭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比1993年一下子陡涨了5.57%。至今,煤炭企业税负不轻的现状不仅未被改变,而且有加重趋势。从1994年到2002年9年间增幅达到169.23%,据调查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矿业集团中,2010年增值税平均税负能达到13%;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就是要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留出利润空间,对煤炭企业来说由于历史欠账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更应该降低企业税负,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基础。但是财税【2008】171号文件和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实施使企业税负增加了5%,导致煤炭行业的平均税负能达到13%——15%。
  (五)地方相关煤炭规费政策的出台,使煤炭企业成本雪上加霜
  由于近年煤炭企业效益略有好转,各地政府针对煤炭企业的地方性规费项目不断增加。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耕地占用税标准的提高、塌陷补偿费支出居高不下、价格调节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开征等相关规费政策的出台,使煤炭企业经营不堪重负,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以济宁地区年产量200万吨、利润4亿元的煤矿为例,年均各项税费支出达到近3亿元,煤炭企业税负日益增加,煤炭煤炭企业安全投入面临严峻挑战。
  四、我省煤炭行业现状呼吁相关财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紧贴行业实际
  我省煤炭企业为我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经统计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矿业集团中新矿集团、淄矿集团、枣矿集团、均为百年矿井,储量匮乏;开采条件日趋恶化,受水、瓦斯、矿震、冲击地压等威胁严重,全省有40 %以上的矿井受瓦斯威胁,85 %以上的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60 %的矿井受水威胁,平均可采深度超过500 米, 20 多处矿井受冲击地压严重威胁,导致开采难度大;山东能源集团共有职工20万人,职工包袱沉重;三下压煤严重,搬迁任务艰巨,历史欠账多,人均资源储备少,导致煤炭企业利润大幅下降,企业发展缺少后劲、包袱沉重,再加上企业需要持续维持高标准的安全投入,在考虑这一客观情况下,山东煤炭行业的发展更需要相关财税政策的优惠、扶持,以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发展增加后劲。
  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是其井田内的各个采场,而采场的构成是由井下的各主巷道和回采巷道构成。巷道是煤矿员工在其间生产作业的场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通道,是煤炭生产线的组成部分,是煤矿通风、供电、输送动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采煤工作面的迁移,企业开拓、维护的回采巷道在不断坍塌,因此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前提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确保各类巷道的安全稳定,在这一客观情况下,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煤矿购买的用于巷道的开拓、维护、采暖、照明、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消费材料都应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达到降低煤炭行业的税费的效果,这也符合我国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精神。
  五、相关财税政策制定及实施中的建议
  为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安全、高效发展,使煤炭企业轻装上阵,在国际舞台上同各矿业巨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支持:
  一是积极借鉴相关能源大国对煤炭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对煤炭行业的发展实行保护性税收政策,国外对矿业项目最重要的优惠体现在:加速折旧、递减、资本化、当期摊销、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及税收延交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降低煤炭行业的税负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二是加大从政策上,尤其是财税政策上扶持煤炭企业,降低企业税负。
  (1)国税总局在统一调研的基础下统一下文规定,煤炭企业在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发生的购置材料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发生在开拓巷道和回采巷道的相关材料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2)建议继续实行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用于安全投入和企业生产技术改造。
  (3)允许企业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置资产一次提取折旧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
  (4)进一步加大安全专用设备抵扣税款的范围,降低抵扣门槛、理顺操作程序。
  三是清理、规范对煤炭企业的各种规费,进一步减少多头收费的局面,为煤炭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是深入煤炭企业调研、加强实践增加煤炭企业的话语权。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调研、制定涉及煤炭行业的相关财税政策时,应深入煤炭企业调研并建立有煤炭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170号文
  [4]财税【2009】1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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