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会计准则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
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费用的,按照相关准则处理,后续计量则同时涉及收入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散见于各项具体准则,而没有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本文将分析这些会计处理涉及的问题及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三、相关问题的分析
公路收费权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续支出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从公路收费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初始确认和计量套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实务中曾经将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毕竟公路实物资产并不属于企业拥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权和融资租赁资产一样,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核算。
但是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周国光(2009)认为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还需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现实中大多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路经营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些企业一般不需要参与竞标,建设的经营性公路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所以不应该把这类公路建设视为BOT业务;再如,《准则解释第2号》中没有明确哪些属于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实物资产,即收费期限届满后应该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实物资产,这部分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其他相关实物资产如收费设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在资产初始确认中应该很好地区别两者。与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相比,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有了很大改进,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并且允许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比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更适合于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但是毕竟公路收费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因此在初始计量时应该区分哪些属于费用化部分,哪些属于资产化部分。
(二)公路收费权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准则对于后续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范,特别是对于其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作了规定;而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所发生的收费公路养护支出以及经常性支出等的会计处理不论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是从其应用指南来看,都没有明确。因此,实务中采用固定资产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这就是很多企业把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原因之一。
对于公路收费权的经营成本计量,如果将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应该考虑其摊销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这样,在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结语
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很多自然资源和关键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些资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经济组织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国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公路收费权、采矿权和捕捞权等。同时,用益物权具有特殊的性质,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双重性质,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规定详略有别,无论是使用固定资产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认为最好能够出台相对独立的会计准则或是准则解释,对我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系统、合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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