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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作者:李瑞生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 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变暖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持续恶化,减少碳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表明了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引发相关的会计理论问题。文章基于碳排放权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阐述,以企业为对象,就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信息披露 
  一、碳排放权与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等碳排放者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而使用环境容量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来自于政府的许可,所以碳排放权实质上是控制碳排放总量的政府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许可证,而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许可证是其在特定期间内可以排放相应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稀缺性。人类的生存环境虽然可以容纳和承受污染物的排放,但容纳和承受能力相对于污染物的排放需求而言则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根据环境的承受能力,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授予各个企业一定限额的碳排放权利。因此,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 
  二是排他性。企业在获得碳排放限额后,拥有了使用、转让、处置该部分碳排放指标的特定权利,并可能从中获得相应收益。这种权利既是对特定额度内碳排放权的垄断,也是对其他企业的排斥,所以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 
  三是可交易性。企业对获得的碳排放限额拥有自主支配权,可以将配额之内尚未使用的碳排放权向其他企业出售,而那些碳排放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则需要通过购买方式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指标,以便维持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决定了碳排放权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 
  四是递延性。碳排放权的排他性特征,决定了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如果未将配额之内的碳排放权使用完毕,则可以将剩余部分递延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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