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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对策初探

[作者:牛冬梅[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较大的变化,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会计信息更能够从根本上用于评价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更能够全面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行过程,更加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拿林业事业单位来说,如果能够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话,其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就可以列入当期的支出,其价值就可以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反映,进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用计提折旧,而可以按照林业事业单位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很多其他事业单位没有提取)。另一方面,随着事业单位投资活动的增多,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核算不仅要满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也要满足企业外部投资主体和债权人的要求,所以争取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融入工商企业会计制度,就更容易满足企业外部各相关方面信息的要求,提高信息的可比性。   2.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   针对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疏漏,我个人觉得事业单位在会计制度改革时可以适当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式。例如,林业事业单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购置固定资产时,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改进账务处理。此外,各事业单位也应做好计提坏账准备。在资产项目下增设“坏账准备”科目,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在年终时应根据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对坏账准备账面余额进行补提或冲减;对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先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然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款项。总之,要通过客观地计提坏账准备,较为准确地反映潜在的坏账损失可能对债权带来的影响,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避免集中核销坏账对支出带来的强大压力。   3.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合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一般而言都会拥有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使这些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然而,由于当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诸多疏漏,使得这些资产的核算不够真实。所以,建议事业单位应该像企业一样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合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针对目前事业单位核算不配比的情况,建议取消修购基金计提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制度。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照资金来源列支,应该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在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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