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行业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①在制定税法,要遵守法律条文的信息内容要明确、条文设计的内容要具体周密,但为了确保税法制定后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贯彻执行,就要在制定过程中要严格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而又普遍的情况,不能够过多的体现出特殊性。各个省份在按照法律进行执法过程中,就要在中央的整体统筹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就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够只是片面的追求与法令的“一致性”。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②针对利用盈亏相抵方式来避税现象,首先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在企业进行并购时应该遵循哪些,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做哪些方面的记录,明确公司再合并过程中的各项都能清晰明了。设定具体哪些企业是不够进行相互之间的并购。
采用多层次交易规则,房地产业在并购前后发生的不同类型的交易,应该视为一项总的交易中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过程,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税务后果。按照国际惯例,这个并购期间前后时间一般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样的1年期间,他们相应的活动都要进行纳税。
③对于并购企业明确要求他们将自己的公司总体的亏损详细分成亏损部分和盈亏部分,并在里面详细记载哪些方面导致了亏损,又是哪些方面导致了盈利。这样就使得企业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行事,而不是简简单单的看结果属于亏损,就按照亏损来享受相关的待遇,就是要更加的按照实际来客观评价,而不是盲目,导致更多的错误。
④我国应当多注意世界其他国家在兼并过程中的税务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积极学习他国优良的治理措施,将他国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并购税收道路。例如借鉴德国有关房地产并购过程中免税方面的限制条件,德国国家法律研究院对于房地产并购过程中免税做了三个规定“所有权要具备一定的连续性”、“经营权要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并购公司有并购经营的需要”,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规定时,房地产并购才能享受国家律法所规定的免税待遇。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房地产企业并购绩效实证研究》,学位论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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