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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 失真的治理对策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建立健全惩处机制
  
  加强《会计法》的宣传教育,以立法手段割除积重难返的造假账的“毒瘤”。一个单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不仅要追究直接主管的责任,而且也要追究违规会计的责任。现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中尽管已有条款涉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尽快完善《会计法》及相关法规中各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要细化处罚及量刑依据,减少法律法规中的模糊条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罚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除了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管理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会计造假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加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与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必要条件,能够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落到实处。企业经营者作为《会计法》的责任主体,也是落实内部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领导职责,建立健全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行企业内部控制有助于及时纠正和防止经营决策失误与经济舞弊,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是指国家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企业会计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委托注册会计师公正地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反映。加强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与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签证制度,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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