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407.00
贷:银行存款 407.00
4.1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407.00
贷:管理费用 40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409.6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409.66
对于本期增值税减征额大于本期应纳税额的这种情形,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即“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涉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待减免增值税税款”。具体说明举例如下:
假设B企业2014年4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元(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为200元),当月支付2013年航天技术维护费407元。
因为本期应纳税额200元小于可以抵减的技术维护费407元,所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200元,剩下的207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航天信息技术维护费发票并支付:
借:管理费用 407.00
贷:银行存款 407.00
2.4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00.00
应交税费——待减免增值税税款 207.00贷:管理费用 407.00
3.下期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07.00
贷:应交税费——待减免增值税税款 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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