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治理模式创新背景下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
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和谐社会倡导的公共服务并非由政府作为唯一提供者,引导企业、民间组织等加入到社会公共服务中来,建立多元化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是政府新增的一项职能。为此,需要政府转变公共管理方式。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加快政企分离,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应当通过一些激励政策吸引信誉高、有实力的非公共部门来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的多元化。
二、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影响
在财政制度改革以前,大多数政府部门均设立了会计机构,配备了会计人员,对本部门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实行会计监督和会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探讨了这种模式的弊端。首先,易引起财政资金管理的混乱。因为各部门独立审批和开支的形式使资金使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现象较为普遍,易加大贪污腐败的概率。其次,收入缴库程序不规范,资金集中入库时间延滞,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为降低。再次,财政收支信息沟通不灵敏,难于为财政集中预算的规划、执行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最后,增加了会计的成本,各单位会计工作中有相当部分是重复劳动,造成了较大程度上的低效率与资源浪费。
为改变这种低效率且易滋生腐败的核算模式,我国实行了财政制度改革,在财政部门下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及下属二级核算中心,对本地区各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以及资金运行的透明度。
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更重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建立公开、廉洁、高效、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加强会计集中核算势在必行。
三、改进会计集中核算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督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
新型政府的重要特征在于“法治”,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亦应顺应这个大思路。财政部1997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部门会计制度》出台。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了《会计法》,1999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
二、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影响
在财政制度改革以前,大多数政府部门均设立了会计机构,配备了会计人员,对本部门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实行会计监督和会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探讨了这种模式的弊端。首先,易引起财政资金管理的混乱。因为各部门独立审批和开支的形式使资金使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现象较为普遍,易加大贪污腐败的概率。其次,收入缴库程序不规范,资金集中入库时间延滞,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为降低。再次,财政收支信息沟通不灵敏,难于为财政集中预算的规划、执行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最后,增加了会计的成本,各单位会计工作中有相当部分是重复劳动,造成了较大程度上的低效率与资源浪费。
为改变这种低效率且易滋生腐败的核算模式,我国实行了财政制度改革,在财政部门下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及下属二级核算中心,对本地区各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以及资金运行的透明度。
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更重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建立公开、廉洁、高效、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加强会计集中核算势在必行。
三、改进会计集中核算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督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
新型政府的重要特征在于“法治”,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亦应顺应这个大思路。财政部1997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部门会计制度》出台。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了《会计法》,1999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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