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之研究
【摘要】凭证式国债是我国国债重要品种之一。当前凭证式国债计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引起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满。为了确保国家债券的顺利发行,不断加强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
【关键词】凭证式国债 计息 研究
一、投资者认为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持有国债不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65号)规定:“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时,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投资者一致认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持有期限即使之差1天、但未满半年不计付利息的规定实在不合理,白白浪费了投资者的投资理财周期,他们建议至少应该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逾期未兑不计息
近年来,我国发行的每期凭证式国债均有固定的期限,比如3年期和5年期,而且两种期限的国债同时发行,发行数量比例分别为同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总额的60%和40%。投资者购买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期限在分别超过3年和5年之后的持有期,国家不计付任何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2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33号)、《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4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59号)、《关于发行2014年凭证式(1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61号)等文件中均规定:“投资者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投资者对此规定也甚为不满,他们普遍认为,购买国债一般为中老年人群为主,记忆力较差,逾期未兑的事情也较多,在逾期未兑仍然持有凭证式国债的情况下,国家也至少应该参照活期存款的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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