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一般纳税人涉税业务核算浅析
计算相关数据(可采用固定的计算表):
本月销售额=1060000/1.06=1000000
本月免税销售额=38040/0.0634/1.06=566037.74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销项=(10000000-566037.74)×0.06
=566037.74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进项=(236960-8480)/1.12=204000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566037.74-204000=362037.74元
本月收入支出总额中应抵减的销项税=566037.74元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差异调整=672040-38040-566037.74×0.06×1.12=37.74元
相关分录:
借:科研事业收入——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增值税收入备抵
566037.74
贷:科研事业支出——其他科研事业支出——增值税支出备抵 566037.74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转分税种
405482.26
科研事业支出——其他科研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税金计算差异 ) -37.74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及附加——差异调整-37.74
——应缴增值税 362037.74
——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 25342.64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101.88
五、有关设计方案的几点说明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应缴税费明细账、增值税计算表、进项税额抵扣清册、发票使用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填报,销售额应等于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之和。发票统计表中,包含免税项目开票明细,应及时转交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免税额度冲销。,
(2)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专用软件,还没有考虑到高校一般纳税人业务,无法生成通用规范的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需要时可按月导出“增值税及附加”的明细账簿数据,通过Excel的公式处理,获得辅助增值税明细账。
(3)高校有大量享受税收减免的横向科研合同,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科目反映免税收入情况,历来将国家税收减免视为教师的项目关联利益,所以,本方案遵从规定和习惯,没有设置收入明细账户归集免税税额,而是直接冲减相关项目支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时,务必要将免税收入单独列示。同时,应尽可能将免税业务管理的关口提前,减少项目报销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以及相关资产价值的调整。
(4)本方案的设计,是在税法遵从与财会制度遵从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的设计,短期应对大于长远考虑,改良补救痕迹明显。本方案设计,是在现有高校财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填空式设计,难免粗糙。比如,依然不能解决单一项目中收入和费用的精确配比问题,远离教学和科研一线的会计人员依然没有能力去区分教学资源中有多少时间和份额用于了盈利。
(5)本方案设计,是基层会计人员对顶层制度的思考与磨合,制度的设计者,应正视高校内早已普遍的经营现实,及早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教育行政管理者,也应调整心态,视行政管理为科学,集合和利用优势资源,为教师们提供更专业更具活力的服务,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发挥高校更大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迎春、王杰敏:《高校内部税务管理工作探析》,《价值工程》2011年第11期。
[2]李静翠:《“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思考》,《财会通讯》(综合·上)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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