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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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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蚤免责。”学理上对“过错”的解释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仅将《证券法》中的“弄虚作假”标准降低到“过错”标准.而且明确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问题是,对非证券业务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对证券业务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这在法律上是否公平?既然证券业务采取推定过错制.为什么不对所有的业务都采用推定过错制?但统一实行推定过错制.又担心滥诉.第三人动不动就把会计师告上法庭.会计师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就得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在中国赔偿没有限额的背景下.对会计师业务统一实行推定过错制是否显得责任过苛?而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制又使第三人往往索赔十分艰难,这客观上又导致会计师责任畸轻。
  因此笔者认为.在刚导人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我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在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领域.未来我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具体而言,原告可分为客户(包括直接受益人)、预见方、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对客户(直接受益人)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预见方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对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设立这样一种原则系列.主要是考虑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强弱。从客户到预见方到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因果关系逐渐减弱.相应注册会计师责任逐渐减少.归责原则也逐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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