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点企业的实践看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摘要:营改增试点中,相关企业对试点税率引起的税负变化提出了异议。如何解决好这个矛盾?本文从企业应当进一步深化对营改增相关意义解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营改增相关意义和企业税负成因的关系,指出除税收优惠外,企业的深化对营改增意义的解读,也不失为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企业方能在营改增试点中立于主动,积极应对,接受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意义 企业税负 应对途径 机遇和挑战?
营改增在我国相关行业的试点已两年多了,资料显示,仅试点的第一年,上海、北京、江苏等九省市共为企业减税400多亿元,整体减税面过90%;然因工作关系笔者也曾对营改增所涉及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调研。比如,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尚未试点,但已明确未来实施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筑业,对营改增导致的税负的不减反增却颇有异议。如何解释与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以为,这对营改增试点的实践能否实现预期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不妨从分析这些企业提出的具体问题出发,试图就此问题的解决作一些探索。
一、相关企业对营改增试点的异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
1.人工成本,因其占总成本比例高,约20%~30%;实践中,此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向劳务公司雇人,取得的可抵扣税率仅为5%~6%,差额仍然由施工企业承担。
2.土方工程,异地施工,因人生地不熟,常由当地人完成,很多人纳税意识薄弱,要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困难。
3.甲供料,按惯例,施工成本中的主材通常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并由其提供给施工企业。实践中两者间的结算凭证往往是对施工企业来说无法予以抵扣的内部结算单。
4.机械设备成本。有向个人租借的,有以前留存的,除新购外,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其他无法取得法定抵扣凭证的,如上游的占成本相当比例的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均以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居多;又如,施工的能源动力等等。
(二)交通运输业
1.人工成本。因主体系自有职工薪酬,税法不允许予以抵扣。
2.存量动产固定资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税改前企业购置的动产固定资产一律不予抵扣。因该部分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达30%~40%,较大的降低了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总额。
3.路桥费、保险、租赁费。这些项目占成本的30%,由于相关税制、法制尚未发展到对应的配套程度,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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