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学章程在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基本功能
二是文化创造。大学作为一个“知识性的社会”,其学术活动所具有的特征使之与众不同。大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传承知识、发现知识和应用知识,这正是大学作为文化创造的重要职能。文化是一个民族得以存在的重要特质之一。同样,一所大学要办出自己的特色,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也必须有深厚的科学文化底蕴。我们讲大学的三个职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这都可以从大学文化创造中寻找到答案。在培养人才的同时,还应利用群贤荟萃、人才济济来储备丰富的文化底蕴,成为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主要推动者。党和国家强调高校成为人才库和思想库的作用,这正是大学的文化创造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科学研究,它直接强化了对社会的文化创造的作用。当前高校在推进科技发明和创新作用显著,在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中地位重要。高校要实现服务社会的职能,主要也是要大学转移和应用科学文化知识。而大学章程高度强调大学的文化创造,约束大学的所有主体立足于大学的本质和本位为大学做贡献。大学文化创造的个性使得大学章程不仅是大学组织行动的模板和规则,更是一所大学自身特定的大学精神、大学传统、大学气质与大学目标的结晶。大学章程作为历史的承载者,也必将记忆大学在文化创造中的使命和经验教训,为大学不断的面向未来进行更有效的文化创造提供有效的指引。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就自然科学来讲,必须为解决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必须为我国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就人文社会科学来讲,大学必须为繁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为引领社会思潮,为社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和精神支持,为我国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对策支持。这些都是大学章程确认的,为大学章程弘扬的。大学章程在整合大学的各种资源和力量致力于文化创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是精神传扬。精神传扬就是指大学章程在终极目标上确定了大学精神,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精神的集中概括。这是符合大学的存在本性的根本确定。大学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教育组织,除了具有一般组织的共性外,其独有的特性就是学术性。学术性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和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根本属性。西方高等教育学者认为,大学是专门从事高深学问与专门知识的保存、传播、鉴别和探索的学术组织。被人广为传颂的梅贻琦的话语“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实际上也是讲的大学的学术特征,因为学术的存在必须依托于大师。学术活动是大学教育活动的主体。大学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学术以及高深学问来展开。布鲁贝克认为:“教育阶梯的顶层所关注的是深奥的学问,这些学问或者处十已知和未知的交界处,或者是虽然已知,但由于它们过于深奥,常人的才智难以把握。”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内森·普西(Nathen.M.Pussey)认为,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有大学。美国社会学家伯顿·克拉克对此的论述比较深刻,他说:“高等教育是控制高深知识的社会机构,它的基本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各民族中比较深奥的那部分文化的高深思想和有关技能。”当然大学作为一个与“高深学问”密切相关的学术组织,经历了不断发展的演化过程,比如作为现代大学源头的中世纪大学满足当时人们对新知识和精神的热切向往。这些向知识进军的力量,找到的新的用武之地即是人所共知的大学。他代表了人类精神的高度。发展到今天,大学的使命不仅仅满足与知识的传播、整理和保存,何以能做如此,根本 就是在于大学的理想和大学精神,即研究学术、探求真理。一所大学的学术水平、学术声誊已经成为大学存在的“生命线”,高水平大学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精神象征。大学章程从终极意义上就是要传扬大学的精神,它通过文本的约定宣誓对大学精神的执着。这种精神为大学治理的有效性提供根本上的思想保证,治理本身也是大学章程确认的大学精神显现过程。
三、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完善大学治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重视章程建设在实现大学治理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学章程的制定本身就是大学得到有效治理的表现也是其原因,大学章程在实施大学治理中具有纲领性的地位和作用。高校要切实做好大学章程建设推进大学有效治理。一要将大学章程当作大学治理的一种制度保障而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将大学治理作为大学章程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来建设大学章程,而不能仅将大学章程当作对教育法、教育政策的一种注解和回应;二要从理念、原则、程序、机构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来具体规定大学治理,从大学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合理匹配来反映大学治理。建设大学章程是对《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有利于规范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但是从根本上讲,大学章程必须恪守其原初宗旨即作为大学治理的“宪章”,章程的建设过程本身应当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过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应该成为大学治理的行动指南。
二是大学的章程建设必须实现对治理过程的多维审视。大学的存在是从根源现实指向未来的,从他作为一个存在体的角度上,既要解决其现实问题也要回应其终极理想的问题,任何一方面的过于强化都是一种偏颇,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学治理中要通过大学章程实现对大学治理的多维透视,保证治理的有效性。例如,现在大学都在去行政化方面做出了重大举动,认为这是一种有效治理的开始,并声明“在大学,只有有知识的人才有资格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不少大学还表示这样就是坚持学术自由,是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章程追寻的核心价值的体现。从某种方面来讲,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但是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有个反思,即谁能保证这些有知识的人就不能形成了新的权力构架呢,进而形成别样的“行政化”。恐怕没有人能笃定不会发生此种行为。但是一旦这种行为发生就是更大危及大学的治理,这是大学和大学以外都不看到的。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从大学章程标示的精神高度多维审视大学治理,保持大学人的警惕和超越精神。
三是要在大学治理中逐步完善大学章程建设。大学治理的重要目标就是能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大学独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大学章程确立了大学的治理方式和结构,但是治理本身也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大学本身也面临发展和调整,大学章程也必须因之做出某种回应。包括对大学治理中的种种复杂问题,如大学治理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授权,消除模糊边界,避免办学自主权的被侵蚀和被侵犯,比如高校办学自主权,就要通过大学章程来进一步理清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内容,进一步界定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内涵;同时让大学做到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避免高校不自觉或者自觉地“非法”行使办学行为。
参 考 文 献
[1]朱斯琴.治理理念产生的背景及其启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2]李福华著.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3][德]马克思·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M].上海:三联书店,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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