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在,依然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在关涉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问题时,权利限制应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而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为此,立法需明确规定学校作为教育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与性质,特别是学校本身承担的法律义务及享有的权力。对于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如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种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的事项,其基本原则应由法律来规定。即学校在依法行使学生入学决定权、学籍处分权等有关学生受教育权的获得或丧失的权力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二、遵循法治原则是完善学校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并不能使教育事务的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为此,就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要求而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反映。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它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延伸,对学校内部的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学校组织依据章程行使的管理权为法律所确认,但已有的讼案反映出学校章程缺乏对内部管理体制及相应的内设机构的规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往往是习惯性的或者沿袭下来的,至多由一个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学校章程》因其过于原则而经常被认为是“没用”的东西,这是不符合学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司法审查正在使人们深入理解和认识过去所认识不够的东西。
当前讼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学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经常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其中,“程序瑕疵”较为普遍。例如,在中小学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决策民主、解决问题和监督检查的正当程序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原告的
二、遵循法治原则是完善学校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并不能使教育事务的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为此,就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要求而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反映。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它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延伸,对学校内部的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学校组织依据章程行使的管理权为法律所确认,但已有的讼案反映出学校章程缺乏对内部管理体制及相应的内设机构的规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往往是习惯性的或者沿袭下来的,至多由一个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学校章程》因其过于原则而经常被认为是“没用”的东西,这是不符合学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司法审查正在使人们深入理解和认识过去所认识不够的东西。
当前讼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学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经常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其中,“程序瑕疵”较为普遍。例如,在中小学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决策民主、解决问题和监督检查的正当程序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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