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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伦理视阈中的教育评价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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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互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讨沦、反思等不同的评价方式进行沟通,使评价者和评价对象共享和谐的教育生活,以获得评价的最大效益。
    教育评价必须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教育评价标准是对教育对象的价值实现进行评判的具体尺度。传统的教育评价标准重智轻德、重知识轻能力、重表象轻内涵,过于强调教育的工具价值及其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这种评价标准必须改变。教育评价标准可分为相对评价标准、绝对评价标准和个体内差异评价标准。由于我国的考试基本上是一种选拔性评价,因而普遍盛行的是相对评价标准。这种评价虽然有利于激发评价对象的竞争意识,但容易挫伤评价对象的积极性,增加其心理负担;而且评价面相对集中,不利于人的身心和谐发展。
    因此,教育评价应尽可能采用绝对评价标准和个体内差异评价标准。一方面,在评价对象集合之外确定一个标准,评价时,将评价对象与这个客观标准进行比较,对其达到标准的程度作出判断。由于有一个可以信赖的客观标准,容易使评价者心安、被评价者有方向。为此,绝对评价标准在教育评价中应居于核心位置。另一方面,要从学生的实际、整体情况出发,兼顾个体差异,保证评价科学、合理、公正,为评价对象提供更多成功的机会和可能,并能维持评价对象的心理平衡,对其起到激励作用。在日常的教育评价中,更多的应考虑个体内差异评价,这样可以为教育对象减压减负,最重要的是使评价成为个体自主发展的动力。对于教育评价标准的伦理思考,主要不是评价标准在技术性上的可行与否的分析,而是其形而上层面的人本性追问,是对评价标准自身正当合理与否、应该不应该的反思。我们认为,教育评价标准自身的价值取向应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为依归。
    教育评价标准应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协调和充分发展为内在价值精神。近年来,教育实行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转轨,这是社会发展对人的发展的一种新的需求,也是与人的发展需要相融通的新的教育理念。社会发展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前提和动力,人的发展也必须以社会发展为背景和条件。但归根结底,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推进社会的高度文明和发展,进而最终走向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认识论是教育评价标准确立的基本立足点和归宿。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对教育终极目标讨论的最后定论是,教育应在实践中协调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教育以人的发展为基本目标这个极其包容性的最高目标对教育自身包含的各种可能发生冲突的目标—只要这些目标不属于奴役和驯化人的异化目标—具有整合作用。这个目标绝不脱离现实,但对于实现人类最佳状态的关注是它的灵魂。”
    因此,在人文性的教育评价伦理视角下,必须变革教育评价标准中重知识、智力和学历的评价机制,使教育评价成为更重视人的思维能力的训练、人的潜能的挖掘、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的培育等具有个性化的、综合性的、发展性的评价,成为重视人的身心素质、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等和谐发展的评价,并以此确立具体评价方法,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由形式化向实质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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