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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民主化进程中“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实现因素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想发展过程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事实往往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管在欧洲还是在我国,教授治校排斥职称在正教授之下的教师,只有正教授才是“教授团”名正言顺的成员,正教授之下的其他教师鲜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即便是教授治校的主体仅仅指的是正教授,在很多大学的实行情况仍然是牵强附会的。随着教授治校呼声的高涨,大学里负责教学和学术决策的领导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纷纷有了教授或副教授的职称,从而陷入了教授治校的另一个误区。 
  负责教学和学术决策的领导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有了教授和副教授的职称,并不是实现了教授治校;由政府任命教授、科学家担任大学校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亦很难说是真正的教授治校。教授会、评议会、校务会等教授团的设立也不再是教授治校的突出标志。新时期,衡量是否真正实现了教授治校的标准,应该看治校主体的构成。大学的主体不仅仅是正教授,更有正教授之下的其他教师、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生等。 
  随着二战以后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高校内其他人员要求参与治校的诉求与日俱增。不管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普通教师和管理人员都有参与权和知情权,甚至在有些国家,社会人士也可以参与大学管理。只有正教授才有对学校事务的参政、议政权力,显然是与民主教育管理思潮相违的。因此,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的教授治校,亦可称为教师治校或共同治校。治校的主体应该是包括普通教师和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懂学术、懂教育的广义教师群体,而非狭义的教授群体,更不能是某些教授个体。 
  (三) 治校的理想是学术自治,行政其中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权力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也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办学质量。顾名思义,学术权力是指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在其学科领域内影响他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权力形式,对专门知识和真理的占有是其权力的主要来源,它能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衡量标准的相对科学性。行政权力,则是科层制赋予管理人员对大学事务及其他大学内部成员的一种支配力,是贯彻国家各项教育方针的重要媒介,也是使大学行政事务规范化、有序化的很显然,二者的权力范围与实施主体并不是互相矛盾的,他们只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理应和谐共处,互为补充。然而一直以来的事实却是,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似乎从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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