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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作者:潘程[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独立既依赖于制度的保证,更仰仗一般个体、法官、行政人员等的司法独立意识和自觉的行动。 按照袁辉根教授的观点,司法权的价值和核心在于人内心的良心价值,司法的成功模式无非是对于人类良心把握的更准,对于社会良知的维护更坚决,对于人权的保障,对于社会公益与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坚定、更彻底。因此,司法的外在虽为一种权力,但内在则是一种所谓 “ 内圣 ” 的境界,需要独立的冷静的反躬自省,是一种思索的学问和技艺,是一门良心的艺术。为什么对于司法最严重的指责不是对于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指责,也不是对于人民法官知识水平的指责,不是因为这些不重要,也不是因为这些就不存在问题了,而是因为人们对于司法更重视起公正、廉洁,甚至是司法是否公道,司法是符合我们的良心的吗?这也正是为什么司法腐败是最为令人痛恨的。值得谨记的是,司法,原本不是技术,而是良心的艺术! 诚然,既然司法是一种艺术,是一种良心,那么其就有了独立于独立的基础。还是袁辉根教授说的好,“我们没有听说过,通过表决能形成杰出的艺术杰作,我们也没有听说过人多即能证明艺术的价值,我们更没有听说艺术是否应该臣属于民主集中机制。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即是对于以数为决的群体的独立。多数不能撼动司法的独立。不论是党还是行政代表,尽管它们代表着最大多数的人民的利益,但由于多数不应撼动司法的独立,多数不能证明良心的必然所在,因此,司法的独立只有在政治与行政面前能够树立才能算是真正树立,然后司法的善良之术才有可能最终达致理想的彼岸。”[6]同时,当司法独立作为一种公众认知根植于老百姓的观念意识之中,其就会对法院、法官的判决持一种尊重的态度,而不会贸然去怀疑、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而不会使得“司法独立出卖在民众的一时喧嚣之中,而造成久远的混乱与遗憾”同时,司法独立的一般公众认知还会对其他权力干预司法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以美国的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美国是一个公认的司法独立的国家。但是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当行政去干预司法时,能够对此进行矫正的是美国人对于司法独立的公众认知。罗斯福总统要推行新政,最高法院老阻挠。但通常是5:4被否定,他想改组最高法院,解决这个问题。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罗斯福考虑把最高法院由9人变成15人,这样他就可以一下任命6个人,投票比例马上会为之一变。改组最高法院是很危险的信号。美国老百姓都知道那九人的观点分别是什么,这九个人个个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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