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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流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机制改革

[作者:杨开元 孙芳城 郭海蓝[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象。考虑到该部分监测工作任务艰巨,建议引入社会监测力量,创新监测工作模式 [14]。由当前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主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工作以政府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由相关社会监测机构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最后由其将监测数据提供给相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其提供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2)提高监测频次。作为常识,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频次越高,则对水质安全的保障力度越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我国早已克服了水质实时监测的技术难关,研发出了可供规模化使用的饮用水水质实时监测系统

例如,早在2015年,重庆市主城区1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即有 11个安装了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饮用水水质实时监测。。因此,建议在饮用水监测工作中尽快引入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实时监测制度。对于数量众多、分布零散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统一进行实时监测成本过高,故建议仍采取分时分次监测方式,但应在现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频次上有所提高。例如,社会监测机构可以于每月初和月中各监测一次,每年进行24次监测,以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持续性和科学性,从而建立有利于充分保障水质安全的长效监测机制。

(3)公开监测信息。自2012年《实施方案》印发施行以来,我国尚未公布过全国范围的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公民环境知情权被明显弱置。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分别于每年的年中左右上一年度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水资源公报》,以总结上一年的环境状况信息和水资源状况信息。就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的公开而言,因其监测工作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故建议由生态环境部每年以类似《中国饮用水源状况公报》的形式进行权威发布,将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发布,以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提升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

[1] 赵征南.长江岂能成为“中国下水道”[N].文汇报,2014-5-10(001).

[2] 闵继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环境治理的变迁[J].改革,2016(3):84-93.

[3] 秦鹏,李汝义.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89-93.

[4] 王如琦.我国城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制改革的探索[J].中国人口·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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