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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作者:关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一定程度上给经营者带来生存的压力,打击生产厂商的积极性,继而很有可能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二)待证事实的影响 维权事件:2016年8月24日,国外媒体报道了三星Ga1axy Note 7手机爆炸案件,此后“三星手机爆炸”事件在全球持续发酵。9月2日,三星公司宣布在全球召回销售的250万台Ga1axy Note 7手机,但是不包括中国,引起中国消费者不满和社会关注。9月14 日,三星公司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16年9 月14 日起,召回2016 年7 月20 日至2016 年8 月5日期间制造的部分Galaxy Note 7数字移动电话机,中国大陆地区受影响的数字移动电话机数量为1858 台。随后,国行版三星Note 7出现多起爆炸案例,进一步加大了中国消费者的担忧和顾虑。10月11日,三星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决定自2016年10月11日起,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7数字移动电话机。 最近几年电子消费品行业爆发式的发展,手机则是该行业最受消费者与生产厂家青睐的载体。因为手机是消费者接触最多的移动电子设备,厂商可以从中获得相当大的利润,同时其背后所存在的危机也如同上文三星note7一样,随时可能“爆发”。在本次事件中,当讨论到爆炸的原因时,传闻是由于note7上的大容量电池所导致的,从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因果关系角度分析,导致爆炸的原因的举证是关键,可能涉及到电池的内部构成以及手机外部环境等等多种因素,再反观现在我国的消费者协会,纯粹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无法跟上消费产品的科技化也是情理之中。甚至随着科技的发展,某些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制造需要很多前沿的技术,生产制造商通常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都会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对产品技术进行保密,一旦涉及需要拿商业秘密来举证,那是难上加难。面临疑难复杂和隐蔽性事实需要提出相关证据时,目前消费者协会只能花费高额的鉴定费聘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予以辅助,并且经费的来源上尚无制度予以规定,伴随消费公益诉讼的增多,消协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费也是无法想象的。从以上分析观之,在未来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所涉及的待证事实必然会呈现出专业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所以,举证能力作为一种主观状态受限于待证事实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全面平衡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出路 (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法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由于法官素质高,注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在具体案件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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