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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

[作者:李旻芝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刑法中的任何法律和发条设置都要内容和形式形成统一,更是要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其实形式解释论以及实质解释论只能是流于形式的伪命题,进而刑法自颁布的那一刻起就具有凝固性,加之社会现实也是流动的整体,那么主体的解释和客观的解释也就不具有绝对性。本文主要探究刑法解释过程中,但是究其实质是要建立逻辑思维过程,让逻辑思维处于一般规律中,并且归纳生活中的各类现象,做出初步判断。 

  论文关键词 刑法实质解释论 形式解释论 透析 批评

  我国的刑法在发展中明令规定刑法的原则性,所有的解释或者执行都需以该原则进行支配和约束,也就是说刑法的文本解释需要运用文义解释,该解释方法有严格的限定,每一句话都要做好标注,不能随意篡改,解释的原则是要对该词语的字面解释进程不违背社会伦理的及时。由此能够了解大凡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受到必要的惩处。即使行为类似,但是在没有明文固定的前提下都不能进行惩处。刑法的法定原则主要是对犯罪进行法定化定量,也就是为公民提供合理的行为规范,让公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较高的界定和预见,也就是了解什么行为能够推行,什么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所以刑法的解释要让价值观中立,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刑法解释的切实方法

  (一)严格的解释边界划分
  需对刑法进行形而上学的解释,即确定标准以后对涉及的案件做规范化评价,这是任何一个刑法解释者需要具备的思维模式。例如,故意杀人罪名的对象是人,那么关于“人”的解释即为根据中国人的理念或者根据中国的国情确立的概念,也就是人是从出生到大脑死亡的过程,那么排除在人以外的就是胎儿或者已经脑死亡的人,当前这种解释符合中国的约定俗成,因而是固定的不能随意的变更,如果将没有出生的胎儿判断为人,那么就要详细探究胎儿的成型时间,或者说对于脑死亡的人,也要详细探究应不应该将其解释为人,然后才能判定这两类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如果之前的问题没有详细探究清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探究无任何意义。
  (二) 刑法主观解释法
  刑法隶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内,由此就要通过语言做解释,语言必然存在模糊性以及歧义性,但是由于现代刑法需要设计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因而规定中就要将其数字化,否则很多内容将无法判定。数字的准确性特点,是不会发生太大歧义的,由此就要运用主观解释的方法解释刑法,例如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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