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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媒体时代网络诽谤的构成因素与责任

[作者:邢文雪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新媒体年代,网上信息的自由传播,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了一些人肆意发泄的机会,从而导致他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受到侵害。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行为,网络诽谤理应受到约束。但是,对网民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定,特别容易引起网络监管与话语自由二者之间的价值矛盾。故而,本文认为对网络诽谤问题中诽谤行为的表现特点和诽谤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网络管理者在网络交流之中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进行的深层次的探讨,可以为社会管制网络诽谤做法的延伸给予帮助,更深一步的规制网络秩序。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网络诽谤 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

  现阶段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为人们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高效平台。却也为网络诽谤开启了便捷的大门,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在让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又能够避免网络诽谤行为的发生,是保证国家对内稳定,社会能够快速发展,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主要前提。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规定,公民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但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通过发表论述来诽谤他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网络诽谤是说使用电子邮件、BBS、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工具,胡乱编造并散发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做法。网络给予了网络参与者更多的、平等的话语权,虽然这种诽谤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但从法律实质上看,等价于现实社会中的诋毁作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隐匿性。网络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进一步,不再受到年龄、地域、身份这些外界条件的限制,人们在不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同时,在短时间内将信息扩散出去。2.快捷性。一般网络参与者只需要简单的网络操作,就可以将信息发出。3.复杂性。网络的消息传播渠道非常多,这就让难以全方面的对网络言论进行约束和规划。
  (一)网络诽谤的构成要素
  网络诽谤的实质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在网络上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并且进行传播,而构造成虚拟的事实的,并且通过这些言论的散发来污蔑他人,让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网络诽谤的构成因素可以包含以下几点:1.诽谤者在网络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如果网络发言者所叙述的是一个已经确切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事件进行夸大其词的叙述,也就是说,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造成损害,就不算是网络诽谤罪。2.诽谤的做法一定要有目标的针对他人进行攻击,就算是诽谤者散发的网络言论没有直接指出言论针对的当事人,但是旁观者如果从诽谤者发布的内容之中,推测出当事人是谁,那么也是属于诽谤罪的。3.诽谤者在网络中必须要传播完全够得上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的做法。所谓“足以贬损”是说对于损害他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信息进行编造和传播,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伤害。网络诽谤罪的主要定罪因素就是判定诽谤者传播信息方法的途径、以及封闭性处理。网络诽谤者传播消息的办法普遍有三种:一是将诽谤言论放在电子邮件里,将电子邮件发给特定的个人。二是将诽谤言放在电子邮件里,但是电子邮件是发给几个人的共享邮箱。三是将诽谤言论放在互联网平台的网页之中,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根据我国法律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有特定目标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是不具备达成网络诽谤的要素的,因为网络诽谤言论的观看人是特定的个人,就算是特定个人的周围人群看到了不利言论,但是是不具备向目标之外第三方传播诽谤信息的。然而,后两种都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的范畴的,第二种多人邮件传播的方式,传播者可以借电子邮件共享方来进行判断,用来判定是不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第三种情况,就算是诽谤者上传诽谤信息的网络网页是没有浏览量的,但是因为将诽谤信息公开发布,所以已经满足了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素。
  (二)网络诽谤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诽谤,可以概括地说是故意贬低他人人格,进一步的降低他人社会位置的行为。网络一直支持赞同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言论,但是网络诽谤罪会污染网络环境,扰论网络秩序,这就和最初的互联网是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的观点相违背,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语言权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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