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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规避

[作者:加瑞霞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投资的渠道,而且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开启了民众小额权益投资的时代,提高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风险资本的投入。

  二、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规避模式

  从现行法律和企业股权众筹的实践来看,我国股权众筹仍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1.股权众筹运行的现行法律“红线”。目前,股权众筹与我国现行法律法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我国《证券法》第十条中有规定:如果要公开发行证券,不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来依法核准,如果没有经过依法核准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公开发行。还规定如果有以下3种情况就被认定为是公开发行:一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二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了200人;三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的情形。对非公开发行证券,法律规定不可以采取广告、公开的劝诱和变相的公开方式。如果股权众筹中有触犯此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集资罪。
  此外,《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出资股东人数也进行了限制。但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由于网络平台本身的交互性和公开性,他面对的投资者天然就是不特定的,虽然目前为防范人群不特定而免于触犯法律红线,平台推出实名认证和资格认证,但不特定向特定人群的转化方式还未被认可;此外,中小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的主要群体,,每笔资金的额度不会太高,因此,股权众筹需要众多投资者的合力推动,但法律却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人数给予了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对推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投资合同欺诈和回报风险。在我国,众筹投资者大多不专业,自身无法对众筹项目的评估很好地完成;中微小初创企业的发展和项目前景并不明确,是否盈利不可预知;第三方评估信息的真实可靠又值得思量;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信息天然不对称也没有信息公开平台及制度约束。这样,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也不能对投资项目及时监测而面临亏损的风险。此外,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存在“领投+跟投”模式,此模式下,若领投人和筹资者恶意串通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那投资者就直接承担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二)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规避模式
  在现行法律框架约束下,不少股权众筹网站采取了“领投+跟投”、“有限合伙”、“担保制度”等模式来规避风险。
  “领投+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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