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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

[作者:谭英强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抵触申请制度是为了追求专利的绝对新颖性。本文所涉及的两宗专利侵权诉讼引起了两宗专利无效案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即使检索到该外观设计已公开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如发明专利附图中,但是苦于发明专利类型无法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文件,该外观设计无效案一直处于困局。本文从案件本质思考、被告方的应对策略、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案件的结果走向共四个方面展示了被告如何成功应对原告的专利狙击。分析思考案例的同时,探讨扩大抵触申请的定义基础,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能互相作为抵触申请文件,从而使我国专利的绝对新颖性制度更完善和合理。 

  论文关键词 抵触申请 专利诉讼 专利无效 合理性

  一、专利法关于抵触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两宗专利侵权诉讼引起的两宗专利无效案件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叶工研发了“一种优化式风机盘管机组”的新技术,美的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110411772.0,发明专利递交申请后,美的公司把相关设计图纸先后发给了两个供应商加工制造。第一供应商在首先收到产品设计图纸后,把其中一个部件“空调接水盘”,在2012年1月18日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第一供应商为了打击和遏制第二供应商,用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第二供应商提起了两宗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空调接水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由于第二供应商也是按照美的公司工程师叶工的图纸制造和销售给美的公司,因此,第二供应商制造的产品无疑会侵犯第一供应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面对专利侵权诉讼,第二供应商只能针对第一供应商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分析美的公司的发明专利可知,其包括“空调接水盘”部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详细公开了“空调接水盘”的技术特征细节,而说明书附图1至3也详细公开了“空调接水盘”的外观形状和结构,对于第一供应商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美的公司的发明专利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情形,属于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尽管美的公司的发明专利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其不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美的公司在先的发明专利不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美的公司在先的发明专利无法作为证据,也无法应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抵触申请作为理由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供应商在应对第一供应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几乎无计可施,即没有合适的证据和理由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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