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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及路径探析

[作者:王梦婵 杨艳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方的互动联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居委会应该及时听取民生。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少社区工作者的主体服务意识不强,大多只是为了工作而工作,忽视了其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区居民。   (四)居委会职责行政化倾向明显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一个主要载体,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必要时需要代理居民行使自治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政府对居委会建设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政府对居委会进行过度管理和控制,导致其往往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虽然法律规定,居委会只需协助政府开展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但实际却要具体承担和落实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种行政工作,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委会的民主自治功能。[3]   也正是由于政府的过度集权,使得居委会缺乏一定有法可依的实际权力去解决社区内部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对社区的有效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问题的完善路径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中所起的是领军带头作用,而当前,物业管理纠纷问题日益显现,这也就要求居委会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希望通过本次社会实践调查,完善社区居委会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方面的作用机制,以此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同时也希望总结得出有效的建议对策,助力文明社区的建设。   (一)优化探索实施“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是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者间各司其职、彼此依托、互相支持的新型管理模式,其实质为“政府指导、居委会抓实、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居民参与”。[4]该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体系当中,试图建立一个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这种模式中,三大主体各司其职,同时又紧密关联,充分完善了社区服务与管理体系。   在此模式之下,社区居委会必须承担起协助政府进行社区工作的监督与协调职责。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市场主体,其管理与服务的优劣直接牵涉到业主的切实利益。因此,居委会要与业主委员会互相协助,争取为业主谋求最大利益。只有居委会、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三方形成良性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努力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构成最大合力,促进和谐社区的最终形成。   (二)引进和培养社区工作专业人才   社区服务作为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需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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