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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与股权资本成本

[作者:洪洁 陈少华| 打印 | 关闭 ]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初始样本,并遵循以下标准对样本数据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ST和PT的上市公司;(3)剔除同时发行AH股或同时发行AB股的公司;(4)剔除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5)剔除在2007年至2012年间股权资本回报率(ROE)异常的公司(即ROE大于1或小于0);(6)根据GLS模型,剔除2007年到2012年间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同时剔除2007年到2012年中股利支付少于三年的公司数据;(7)剔除其他数据缺失以及数据异常的公司。根据以上标准,最终筛选出数据完整的527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金融类公司作为有效的研究样本。本文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色诺芬经济金融数据库(CCER),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来源于樊纲等(2012)的研究。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由表2可知,股权资本成本的代理变量RE最小值为0.0061,最大值为0.3117,均值为0.0357,股权资本成本的数值偏小,间接证实了股权融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颇受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推崇。现金流量权的代理变量OWN最小值仅为0.0053,最大值为0.92,可见样本中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量权差别较大。终极控制人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分离度的代理变量SR最小值为1,最大值为48.2655,说明样本中各公司两权分离度相差较大。终极控制人性质的代理变量ULC的均值为0.6913,可见由国家终极控股的上市公司仍然占多数。法律制度指数的代理变量LAW最大值为8.93,最小值为-1.91,平均值为5.65,说明我国各省份间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二)回归分析   为了全面检验终极股权结构、法律制度和股权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制度和终极股权结构交互项对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实证回归模型: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法)估计上述8个回归模型,检验研究假设H1至H6。表3是回归结果。   根据表3可知,调整R2最小值为0.313,模型拟合度较高,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共同解释股权资本成本差异的能力较强。F统计量的最小值为29.642,最大值为31.979,在给定1%的显著性水平下F统计量均远大于临界值,说明模型总体在1%的水平下显著,模型的解释能力较好。Wald检验(行业变量联合显著性检验)结果也在常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可见行业因素对公司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不可忽视。   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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