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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与股权资本成本

[作者:洪洁 陈少华| 打印 | 关闭 ]
和实证研究终极股权结构和法律制度对公司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实证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终极股权结构与股权资本成本   1.终极控股人性质与股权资本成本   不同类别的终极控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时,由于所处的经营环境和制度背景的差异,融资时付出的成本不尽相同。La Porta et al.(1999)将终极控制人分为五类:家族或个人、国家、股权分散的金融机构、股权分散的公司及其他。当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为国有性质时,国家与政府会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与制度保护,如某些行业特许经营权、财政扶助、信贷优惠等。同时,国有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在获取资源与服务、销售产品、弥补亏损等方面也比非国有性质的公司更具优势。基于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潜力以及更小的经营风险,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对这类公司有更大的投资意愿,并且要求的投资回报率更低。另外,具有政府和国家背景的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还必须肩负更大的社会责任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声誉,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内部人侵占公司资产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基于此,终极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更受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其股权融资成本会低于非国有性质的公司。   本文提出假设H1:国有控股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具有比非国有控股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更低的股权资本成本。   2.终极控股人现金流量权与股权资本成本   Claessens(2002)研究表明现金流量权和公司价值正相关。随着终极控股人现金流量权的增加,终极控制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逐渐趋同,终极控制股东希望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意愿增强。同时,终极控制股东谋取私利降低公司价值的动机减弱,因为这样做也会减少其自身财富。因此,当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量权增加,终极控制人和中小投资者间的代理冲突减弱,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相应减少,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也随之降低。   本文提出假设H2:终极控股人的现金流量权比例与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负相关。   3.终极控股人控股权与股权资本成本   Denis和McConnell(2003)认为当终极控股人控股权较大时,终极控制人会通过向公司委派管理者或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法律保护不健全的公司尤为突出。同时,中国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特征将加剧终极控制人机会主义行为。当终极控制人拥有的控制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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