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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政策—制度话语和学术—理论话语的相互关系

[作者:孟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想,这种耦合的前提,是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也消灭了国有制),自主联合劳动自此成为分配的唯一所有权依据。而在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本质上是迈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阶段),保证自主联合劳动得以实现的自由人联合体还未出现,因而并不存在上述耦合的条件,按劳分配此时只能作为一种正义原则,而不能无条件地作为一种分配方式来看待对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性正义原则的讨论,可参见孟捷所著《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第7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

与此同时,按要素分配则是一种与现实中的生产关系或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必要性,等于接纳了私人所有权及其经济实现形式。这一在生产关系领域的重要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經济形式并存这一所有制格局所需要的。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表达,私人所有权具有其经济实现形式。如果不承认这种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所有权或产权就是残缺而不完整的。在马克思地租理论里,地租被界定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马克思的这一表达推而广之,可以将利息视为货币资本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股息视为股份资本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将利润视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将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相提并论,即将两者看作可以同时并存的分配方式,事实上等于将一种分配性正义的原则和现实中的多样化产权制度相并列,这在学理上是难以圆融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共十九大报告出现了理论突破,其中不再有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并论的表述,而写道:“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本文的观点与这段表述是完全接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仍然是可坚持的一种正义原则;作为这样一种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是在按要素分配即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前提下实现的。这意味着,在十九大报告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不再被看成可以相互并列的两种分配方式,从而纠正了以往的错误。在笔者的其他论述中,我们还曾结合对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讨论,进一步探讨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性正义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即在存在按要素分配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具体条件可参见笔者的《<资本论>的当代价值》一文(《光明日报》2018年6月5日)和《<资本论>与现代市场经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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