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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转移协作的实现机制探讨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绝大多数的学者并没有对这些机制进行比较系统的归纳和详细的阐述,为此,下文将针对当前京津冀产业转移与对接协作各环节的现实需要,对七种重点机制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产业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

京津冀产业转移协作其实是产业和要素资源实现空间再配置的过程,是产业区域布局的再调整。这涉及了不同层面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不仅能够影响到产业布局调整的规模、进度以及方向,还能够影响到各地开展产业转移协作的积极性。

进一步地看,京津冀产业转移协作主要涉及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三类行为主体的利益,具体可以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地区增加值(GDP)统计;第二个层面是企业的成本节约与营利能力;第三个层面是居民就业。可见,要解决好不同地区三类主体的利益协调问题的前提条件是让相关方即使不能从产业转移和对接协作中获得利益增进,也不至于从中遭受利益损失,特别是要避免出现产业转移给产业转出地带来明显的税收流失问题。当然,最好结果是无论是产业转出地还是产业承接地都能够从京津冀产业转移协作中分享到区域合作的收益。在利益共享的合作园区(平台)建设和收益分享方式上,利益分配不一定都需要由合作相关方的政府直接出面解决,也可以通过市yQzuJqQZ+L61WeW4ifPmZpyz5hTZtSktQJ7jerT37I8=场力量,由企业主导,按照市场方式取得相关的合作收益。

京津冀产业转移协作给不同主体带来的利益如何实现呢?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实现两个方面的体制机制突破:一方面,突破限制利益分享的体制障碍。我国现行政绩考核评价体系都是以行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设计的,这类考核评价体系无疑强化了地方政府只顾本地发展利益,而忽视了地方政府推动产业对接协作的重要性。而在产业转移协作利益分享时,地方政府之间经常遇到产业合作项目创造的增加值指标数和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如何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问题。要解决地区增加值和税收分配问题的现实出路是,要么地方政府作为产业对接方形成基本共识,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利益分配方案;要么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文件,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承认这种跨地区的利益分配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地方政府利益的分享方式、分成比例和分享时限。另一方面,企业布局调整和居民就业转换也要有相应的机制保障。在产业存量调整的情形下,产业转出地地方政府不可避免要面临企业退出的后续效应,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适当补偿企业退出的利益损失和帮助当地从业者解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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