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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德”“法”共治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作者:王 婵 赵家[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共同体、文化共同体,能有效地将分散的村民个体联结起来,并采取一定的集体行动”[9]。正是基于此,传统德治构成了乡村自治的基础。进入新时代以来,德治依然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且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目的是通过道德滋养法律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弘扬乡村法治文化,使乡村法治文化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同时,让广大村民群众能够将其内化为自我行动的指南。 2.依靠法治,提高法律对道德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法治具有固根基、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因此依靠法治是一种可靠的治理。依靠法治,发挥法治在乡村建设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需要:一是推进涉农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其中一些涉农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另外,随着改革的纵深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上的空白。因此,首先应对涉农法律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清理过时、过期的法律规范;其次,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以国家涉农政策为指导,立足于本地区特色,结合乡村发展的实际,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制定与乡村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二是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徒法不足以自行”,乡村治理既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治理依据,但更需要将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应给乡规民约的适用留有空间,让乡规民约的适用作为执行法律的有益补充。依靠法治,反映了法律对道德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为法律是底线,具有“兜底”的作用。另外,对于道德领域内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法律的介入和惩治。通过法律的惩戒,激励广大村民能够自觉崇德向善。 (二)德治与法治共造良好乡村法治文化氛围 文化属于“软实力”,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润物无声”的作用。在传统乡村建设中,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文化”的滋润作用,促进了基层治理。同时由于传统的道德治理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中一些道德因素由于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先进文化相悖,对于这类“文化”应做好“减法”。新时代,在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形成的社会主义新风尚重构了德治的新面向,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 3)职业教育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改变现有大众化一体教育,不同阶段、不同学校设置针对性课程,在中小学设置选修课程,培养相关职业思维,帮助学生在较低年龄时即可进行初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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