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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锋[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目前,招投标关系到招标人、投标人、国家以及社会各方的利益,参与各方主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投诉案件不断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用法治的思维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客观、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恶意投诉。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存在问题;处理对策
  随着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投标参与的各方主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投诉案件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投诉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高,处理涉及各方利益,稍有不慎会造成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各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投诉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关联度高、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大,案件调查环节多,过程复杂多变。实践中发现,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均有投诉事项发生。
  1.对招标人的投诉。一是不依法招标、虚假招标;二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四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及履约。
  2.对投标人的投诉。一是虚假投标、骗取中标行为;二是围标串标损害其他厉害关系人权益行为;三是租借挂靠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3.对代理机构的投诉。一是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编制上有瑕疵;二是招标文件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量身定做条款;三是向潜在投标人泄密或与投标人串通;四是不按规定及时、有效处理投标人异议。
  4.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一是评标委员组建程序不符合规定;二是评标委员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方法评标;三是评标委员会擅自启动澄清程序;五是评标委员会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正确行驶自由裁量权。
  二、投诉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比较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有效证据,往往一个投诉案件要多次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人员大都不能积极配合,他们或者以行业法律法规或者以保密规定予以拒绝,甚至无故婉拒。
  2.恶意投诉持续发生。因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持续发生,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我们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恶意投诉处理已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从笔者受理的投诉案件分析,恶意投诉的主要特征有: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执意进行投诉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从非法渠道获取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3.异议处理流于形式。招投标法律体系顶层设计上,充分考虑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投诉发生前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文件(公告)发布、开标、中标等重要环节将异议处理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使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诉处理发挥重要作用,在异议处理阶段尽可能的将投诉事项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抑制投诉事项的发生,减轻招投标活动成本。现实中,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不重视、不尽职、不积极,不深入研究、不创新方式去解决,绝大部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异议“打包”为投诉交给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本应该在异议环节解决的问题带入投诉阶段。
  4.人为因素时常干扰。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每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正是这些参与主体的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影响较大。有时办案人员刚接手投诉案件,经常受到各方主体无形干扰,甚至投诉事项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投诉处理施加影响,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投诉处理很难避免外界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去独立、客观办案,出现人情案、腐败案的风险无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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