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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论析

[作者:张喜转[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在对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采取的土地集中型、契约型和市场激励型等主要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从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科技、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四个方面入手,提高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水平。 
   关键词: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路径 
   一、农业规模经营所采取的主要模式[1] 
   (一)土地集中型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集中起来,由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决策。在该种模式下,能够实现土地的集中和资金的高投入高产出,主要的经营模式有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大户经营和产业化基础经营三种类型。 
   (二)契约型或订单型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由某一经营主体把分散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联系起来。龙头企业负责产前生产要素供应与产中技术支持以及产后农产品(加工)经营,小农户负责产中生产管理;龙头企业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能够把小农户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包装、推广和销售。龙头企业和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该种订单农业模式尤其适合中西部地区,能够实现劳动和技术密集结合的优势和长处。 
   (三)市场激励型或集聚型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同一地区的小农户,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决定种植作物的品种和范围,然后把收获的农产品卖给当地的龙头企业,由这些龙头企业统一对外进行销售,获取规模经营利润。该模式比较适合经济发达、农民知识水平和经营能力较高地区。由上可以看出,农业规模经营与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相关。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分散农户等经营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供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社会需求。 
   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途径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来实现的。在实践中有两种土地流转和集中机制:一种是通过集中收回土地承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集中经营,实行这种土地集中有一定的条件,即集体经济实力强,集体经营组织能力强,农业劳动力多数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且有意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等。实际上,这种条件只是在极少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存在,其他地区并不存在,且与中央有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精神相悖,故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另一种是通过土地承包权在农户之间的流动,由少数种田能力强、种养殖大户家庭经营。实行这种土地集中也有一定的条件,即农业劳动力有转移的渠道,土地市场比较完善等。目前这种形式流行的范围还不广,但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加快,加上它与中央关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精神相一致,在我国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中,主要选择第二种方式。为了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除了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机制外,还要明晰农地产权,延长并稳定承包期限。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已明确了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为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合理的预期期限。实际上,延长并稳定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在明晰土地产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我国已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土地经营权。而在实际上,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解决好,地方各级组织都可以代表土地的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结果造成农地产权的所有者不明确,造成上级组织经常以所有者身份收回承包地;二是土地承包的频繁变动没有解决,对土地实行承包经营,通常是依据人口和劳力而以人口为主,但人口有一个自然变动的问题,人口的自然变动会严重影响土地承包权的变动,这反映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以来,很少没有变动过土地承包权的。此外,要实现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及在这些法规指导下形成的一个比较完善的农地市场。虽然中央已明确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但在实践中还是遇到各种问题与阻力。虽然农地、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已经开展,但由于没有成熟的农地、宅基地流转的市场,土地持有者还在观望。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村干部和一些龙头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土地买卖,导致农地流失,而农户也没有得到与市场行情相当的收益。 
   (二)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小城镇化建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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