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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构视角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

[作者:刘国峰 孔盈| 打印 | 关闭 ]

一、引言 
  2014年3月19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稿(财会[2014]14号)(本文简称2号准则,下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明确提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于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便由原来的四部分内容变成了上述这三部分内容,并且,从长期股权投资原核算范围中剔除的“重大影响以下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简称22号准则,下同)的核算范围。在实务中,随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份的追加或减持,投资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事项进行处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有区别于传统的把学生作为知识灌输对象的行为学习理论,而是把学生看成信息加工主体的认知学习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学习依赖于情境,知识和能力不是被获取或吸收的,而是被建构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更强调如何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学生现有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的基础上,建构和提高新的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与实际能力。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历来是各种《财务会计学》教科书以及有关课堂教学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就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而言,目前可参照的学习资料和信息并不充裕,对于因核算边界重新界定而带来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的学习和理解,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本文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模拟企业投资业务事项,设定相关业务发生环境背景,通过透视交易事项本质进行详细解析。 
  二、金融资产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政部新修订的2号准则中明确提出,如果投资企业由于追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等原因,最终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却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改按权益法核算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等于按照22号准则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投资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这是准则对投资企业因追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而做出的具体规范。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虽然已经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但是,还不足以将对方纳入控制范围,因此,上述业务就涉及将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如果单纯从条文规定再到条文规定去理解上述准则内容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将会显得枯燥乏味,很难掌握。因此,本文先设定与上述规定相吻合的企业投资背景案例。 
  [例1]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甲公司继续追加对A公司投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26%,并向A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决策,此时,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把握三个具体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追加投资。然后再分别处理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 
  2013年1月1日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2013年12月31日对该项股权投资进行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甲公司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时,由于甲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对A公司的影响力已经升级到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20000万元之和,即2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且无法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只能将该项股权投资归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又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并且,这种变化调整将一直存在,这与现实情况极其相似。尤其是,本例还设定即使在2014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金融资产的原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还存在100万元差异,突出强调了原持有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问题。上述处理过程正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在人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基本原理已经熟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的延伸和推演,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 
  (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同时还提出,如果投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的方式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致使其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力的,则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如果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过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将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投资企业因减持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而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相关处理的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影响力,根据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如果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只能纳入金融资产范围进行核算。因此,该业务属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例2]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2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B公司在接受投资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可辨认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B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因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为1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0%,取得价款101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处理,仍然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20%且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期末计量时,直接按照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4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至此时,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60万元;由于处置50%的股权投资,因此,处置股权而收到的价款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剩余股权在处置时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投资收益 10 
  针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50%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 投资收益 1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乙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通过持股和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代表方式实现对B公司的重大影响,因此,乙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并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本例将一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尽量涵盖,并且,在处置部分股权时,刻意设定比例为50%,给人们在学习和研究该问题时留足思考空间,让人们尽量做到“以所见知所不见”,即用出售部分股权的价款作为剩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特点,尤其是,用对剩余部分股权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实际出售部分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结果一目了然。 
  三、金融资产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修订后的2号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增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方式实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并且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购买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企业持有的股权,由于按照22号准则进行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文简称33号准则,下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文重点讨论个别财务报表问题)。在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中,虽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提出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此处账面价值应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即默认此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相等的,若不相等,则应当在个别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金融资产在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再将原已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本文仍然事先设定企业投资业务事项,通过案例分析理解相关规定。 
  [例3]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C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丙公司继续追加对C公司的投资10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56%,能够对C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实施控制,此时,丙公司原持有的对C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仍然首先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处理。 
  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后,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由于已经达到56%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在个别报表中应当改按成本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100000万元之和,即10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例2]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2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B公司在接受投资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可辨认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B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因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为1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0%,取得价款101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处理,仍然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20%且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期末计量时,直接按照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4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至此时,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60万元;由于处置50%的股权投资,因此,处置股权而收到的价款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剩余股权在处置时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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