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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改增”政策安排的思考

[作者:吕 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可见,除以上两种性质的代收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其他代收款均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因此,虽然经纪代理服务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税率均为6%,然而与经纪代理服务不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销售额中并不包含各种性质的代收款,两者的计税依据并不相同。以下举例说明。 证券公司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金融机构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典型代表。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除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为自身收取佣金以外,还需代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以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等等。 假定某月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及各种代收款金额合计1200万元,其中代收款金额合计200万元(含100万元证券交易监管费)。若该项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文件的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不考虑其他业务,则该证券公司当月的计税营业额为1000万元(1200-200),据此计算得出的应交营业税额为50万元(1000*5%)。若该项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以后,根据36号文对经纪代理业务销售的政策规定,由于100万元证券交易监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则该证券公司当月的销售额为1037.74万元((1200-100)/(1+6%)),据此计算的销项税为62.26万元(1037.74*6%)。然而该证券公司代收的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构成了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证券公司可以取得100万(200-100)代收款对应的进项税额5.66万元(100/(1+6%)*6%),则该证券公司当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56.6万元(62.26-5.66)。 而商业银行代理类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代销基金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基金公司销售基金,受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假定某商业银行某月代理销售某基金公司某类基金产品10亿份,每份基金产品认购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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