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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作者:任永平 刘颖[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生的支出提取相应的质保准备金。如图1所示。
  第三步:确认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为履行合同义务而预期将要收取的对价。本案例中为履行房屋建造和出售合同,乙方共要支付1 500万元,丙方共要支付550万元的对价。在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现销价格为450万元,对价与现销价格之间有较大差价,且采用了超过一年的分期付款方式,因此可以认为该合同具有重大的融资成分。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该业务中,只有房屋销售合同存在多项履约义务,因此应该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该合同销售总价为450万元,包含商品房与车位两项履约义务以及不同性质的质保可能产生的履约义务,因此需要将售价根据各履约义务进行分摊。
  第五步:控制权转移,履约义务完成,确认收入。
  (二)对案例中房屋建造合同的分析
  1.收入的确认时点
  本例中,甲公司如果未能准时完工将无法取得余款,按照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甲公司2014年确认收入450万元(1 500×30%)。但新准则下,合同规定只有在按期按要求完工时办公楼的控制权才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在工程完工符合要求时确认全部收入,收取的800万元预收款在收到时先确认为一项负债,12月不确认收入。2016年工程验收后,可以将1 500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否则只能将已预收的款项800万元确认为收入。
  2.收入的计量
  本例中,乙公司少付尾款和提前完工,将对收入的计量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也会对收入的计量产生影响。
  (1)乙公司少支付尾款
  现行建造合同准则中,乙公司尾款少支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少支付尾款的可能性,而是等到实际不支付或少支付尾款时才计入坏账。因此2014年确认的收入仍为450万元(1 500×30%)。
     新收入准则对可变对价金额的计量给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指引,提供了期望值法和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两种方法进行确认。企业应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尽职调查并决定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惯例已知乙公司有30%的可能会少支付10万元,应该将该情况考虑到可变对价中,由于不存在最可能发生金额,因此选择期望值法确认合同的总金额为1 497万元(1 500×70%+1490×30%),则2014年确认收入为449.1万元(1 497×30%)。
  (2)提前完工取得奖励
  本例中提到,该工程很可能提前完工,按照现行建造合同准则,应于2015年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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