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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AS 32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作者:李化龙 徐玉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则提出了对政府整体报表层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我国制度环境下IPSAS 32的适用性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一)核算范围过窄、信息披露不足,难以满足利益相关方信息需求
  从经济动因上看,政府对特定经济业务的管理需求与市场主体与政府的交易中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共同驱动了特定业务准则的制定,会计信息的披露主体会主动考量准则实施与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5],准则通过规定核算范围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等规范信息披露主体行为。我国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负债管理、政府绩效评价以及政府审计构成了政府财务信息的核心需求[5],实施PPP模式造成债务出表等问题加剧了政府方权责发生制准则制定的紧迫性。PPP会计核算结果的反映可以降低金融机构、评级公司等外部信息需求者获得信息的成本。

    IPSAS 32围绕特许服务资产展开,规范了PPP模式的会计核算,规定须披露合同描述与特许权相关的信息。英国以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要求与IFRS为基准,囊括了表内项目与表外项目的信息披露,美国联邦层面以单独准则规定了满足特定条件的P3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提出了包含合同风险、付款承诺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从我国PPP项目投资实践来看,PPP项目既包含授予特许服务资产的PPP模式,也存在无资产转移的PPP项目,O&M、MC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仅在于资产不需要移交,经营权限依然是政府方所授予。如仅以IPSAS 32作为信息披露的标准则会造成信息披露范围过窄,同时不能反映政府方承诺带来的债务风险等信息,难以满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二)PPP会计的顺周期效应降低了地方政府运用PPP模式意愿
  PPP会计准则实施带来的宏观后果可能影响政府方公共投资行为。IPSAS 32以控制测试作为判断项目资产权属的依据提高了PPP项目并入政府方财务报表的可能性,IPSAS 32下政府方初始计量依据项目建造付费确认项目资产,负债端等额确认了相应负债并在未来项目获得收入年度逐年减记,改变了收付实现制会计不记录PPP负债的核算模式。在收付实现制会计下,地方政府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负债记录的情况下通过PPP增加公共投资。而在权责发生制下,PPP项目投资进入表内核算,提升了政府的资产负债率,短期内大量项目完工情况下政府方负债水平增加,在杠杆水平较低的经济上行周期PPP模式运用会更为积极,而经济下行周期政府面临去杠杆政策压力时,PPP项目投资便会受到抑制[6]。我国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2017年底显性债务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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