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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管理对策

[作者:张雨琪[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本文以“营改增”的背景为基础,以交通运输企业为研究对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寻找“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全方位、多角度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与建议,促进税收朝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对税收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对税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旧有制度的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税收制度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变更,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脚步。营业税与增值税因纳税人最为普遍、征税范围最为广泛而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相加之和占据了我国税收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点部分,因此,进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自2012年的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后,我国在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营改增”政策推行范围不断扩大。“营改增”是我们在结构性减税、优化税收体制道路上的至关重要的一步,不仅在我国税收结构的调整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更在实际运行中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所以,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管理对策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与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潍坊市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为3%;在“营改增”之后,调整为征收3%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后对比而言,虽然征收的税率的确没有变化,但是相对于“营改增”前的税收制度, “营改增”后新的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减小了,小规模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相对减轻,新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不仅增加了市场活力,也充分证明了该政策的正确性。
  假设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中某小规模纳税人缴纳2015年的税负且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该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按照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且税率为3%,由此可以得出税负为1000X3%=30万; “营改增”后,停止对该企业征收营业税,转而征收3%的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00/(1+3%) =970.87万元,应纳税额=销售额X3%=970.87 X 3%=29.13(万元),税负有所下降,下降率0.1%。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而非征收增值税,税收制度规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共同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较为沉重,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的百分之三。新的政策实施以后,其纳税标准也相应作出了变更,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共同决定了应纳税额的组成,而此时的税收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1%,当销售额X11%—可抵扣进项金额X17%=销售额X(1+11%)X3%时,则我们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可抵扣进项金额/销售额=45. 1176%。
  45.1176%成为反映衡量“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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