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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低价竞争”对我国审计质量影响的问题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与竞争的事务所数量,还可以让被审计单位在选择事务所时进行综合评判,而不是以价格作为唯一标準。对于高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还可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以此激励事务所和审计师对高信誉评级的追求。   (四)强化违规赔偿制度。虽然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较轻。目前主要处罚形式也仅仅只是警告、暂停执业资格、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几乎为零。因此,有关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尤其是要有民事方面的惩罚。   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外学者所关注的“低价揽客”行为与我国审计行业中所出现的“削价”或“压价”竞争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但两者本质相同,都是事务所为争取市场资源而采取的低价竞争策略。结合我国审计行业的发展历程,由于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多、四大的垄断地位等因素造成的市场竞争激烈,以及我国审计市场上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高的影响,导致了低价竞争现象的存在。这种低价竞争行为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降低审计报告的质量。基于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建立审计收费标準、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誉评级机制,以遏制我国审计市场中损害审计质量的低价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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